2015年第8期(总第278期)
县委干部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通 报
2015年1月21-28日,有三名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被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5年1月21日23:30,文庙街道工作人员胡信辉被查。经测试,酒精浓度为21.11mg/100ml,属酒后驾车。
2015年1月27日13:30,水市镇林业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李晓华被查。经永州市中医院血检,酒精浓度为143.8mg/100ml,属醉酒驾车。
2015年1月28日21:52,县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欧阳云鹰被查。经测试,酒精浓度为63mg/100ml,属酒后驾车。
上述三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我县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根据《宁远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责暂行办法》(宁办发[2014]38号)有关规定处理如下:
一、对文庙街道、县林业局、县工商银行及胡信辉、李晓华、欧阳云鹰三名当事人在全县通报批评。
二、扣减文庙街道、县林业局、县工商银行2015年度作风建设考核分各1分;扣发胡信辉、李晓华2015年度工作津贴各400元;扣发县工商银行2015年度工作经费400元(属中央省市管单位的,将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近期,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中餐饮酒或酒后驾车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广大公务人员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危害到了公众利益。县委、县政府要求各级党委(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责任记在脑中、扛在肩上,把责任层层传导到每一位干部职工身上,切实管好自己的人;希望广大干部职工认真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不要越雷区、踩红线,切实维护好自身形象。
报:市纪委、市作风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成员
发: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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