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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组织集体违纪或单位违纪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2017年10月12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集体违纪是指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单位违纪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违纪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通常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违纪违法行为决定,对单位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政机关公务员。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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