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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被免予处分的能否提出申诉
2017年10月11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并送达被免予处分人。可见,免予处分与未受处分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因此,党员不服免予处分的决定,可以向下达免予处分决定的纪检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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