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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干部应具备的能力
2017年10月09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将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和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此,如何充分提高派驻纪检组履职能力和监督执纪问责水平,体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应注重派驻纪检干部的能力培养和选用,使其具备以下“五种能力”。

党纪党规运用能力。系统学习党纪党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作风建设相关规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监督执纪问责业务知识等,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要把掌握的党纪党规知识与驻在单位工作实际相结合,运用到党的组织生活、业务工作和生活中,规范驻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业务工作和个人生活,规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工作协调能力。加强与驻在单位的工作协调。对于驻在单位,派驻纪检组工作相对独立,但与驻在单位工作融为一体,密不可分。派驻纪检组长要加强与驻在单位的工作沟通、协调,建立纪检组工作定期通报的制度,利用驻在单位党组会或办公会,让驻在单位了解纪检组工作,争取驻在单位党组对纪检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派出单位的工作协调。对于派出单位,派驻纪检组工作也相对独立,派驻纪检组要加强请示报告,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报告,重大、重要工作及时报告,专项工作专题报告,争取派出单位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确保派驻纪检组与派出单位工作同步合拍。

发现问题能力。全面了解驻在单位职能职责,发现普遍性问题。系统了解驻在单位职能职责,全面掌握驻在单位的机构性质、内部结构、职能范围、行政审批、职责要求等情况,查阅近年来违纪违规和涉法涉诉涉访相关资料,全面了解驻在单位廉政风险普遍性问题。重点了解党组班子成员分管工作、个人爱好及家庭情况,发现个性问题。通过工作接触、个别谈话、信访举报、民主生活会、财产申报审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等途径,了解党组班子成员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个性问题。此外,还要通过近年来违纪案件、群众举报等情况,进行大数据量化分析,注重了解重要部门、关键岗位、要害环节,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

把握重点能力。关注“关键少数”。要加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既要关注工作,也要关注生活;既要关注言语,也要关注行为。关注“三重一大”。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关注,严格落实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确保“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依纪依程序。关注重要领域。关注违法犯罪、违纪违规频发多发的领域,关注信访举报居高不下的领域,关注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域,把重要领域管严管住。

执纪审查能力。准确判断。对违纪违规线索定期进行排查,特别是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作风建设中顶风违纪,发生在群众身边群众意见大的典型违纪问题线索,该立案的要立案,该查处的要查处。程序正规。准确把握从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请示报告、调查方案、协作办案、案件审理到移送司法机关的执纪审查各个环节。证据充分。从违纪当事人本人交代、调查(谈话)笔录、违纪相关证据材料、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违纪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到处分决定,要前后一致,相互印证。

(作者史前进单位:湖南省常德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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