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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四种形态”转化的相关问题
2017年09月26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使党内监督在新形势下展现出全面监督、层级化监督、科学监督的新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

可以看到,“四种形态”针对违纪从量变到质变的梯级轨迹,给出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是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也是一个辩证的体系。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的辩证关系,严格依规执纪,严控转化条件,做到宽严相济,突出标本兼治,全面体现运用“四种形态”推进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严格依规执纪。牢固树立执纪审查程序意识,坚决不因目的正当就忽略手段、规避程序,避免导致相应的“后遗症”。针对疑难、敏感、复杂、重大案件建立执纪审查部门与执纪审理部门联合会诊研究、意见处理的工作机制,提高对案件处理公平性、平衡性的把握程度,避免定性处理出现畸轻畸重现象,避免人为地把“四种形态”进行机械划分。

严格把握形态转化条件。在严格依纪依规量纪标准的前提下,结合个案情况,统筹考虑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配合组织审查及主观认错悔错态度、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受审查人一贯表现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处理建议,以及同类案件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轻从重情节,符合转化条件的、依规有量纪考虑必要的,方可进行“形态”转化。同时,要重点把真诚认错悔错、是否对抗组织审查等情况,作为形态转化的重要参考条件,对问题严重、对抗组织调查的坚决严肃处理。

严格把握形态转化尺度。要充分考虑到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移送司法机关同违纪问题之间的关联性,细化和规范各种处理方式的标准尺度,有从轻从重情节依规需量纪考虑必要的,方可进行转化形态。从实体上讲,对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或应容错纠错的,才能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而对屡教不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的,才能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从程序上讲,要细化和规范各种处置和处理方式的标准尺度,严格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压缩自由裁量权,提高转化的精准度,决不能违背事实随意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作者石建华系北京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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