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扎实有效的初步核实工作能够前移调查重心,对相关证据及时加以收集、固定、保全,有利于把握办案的主动权,增强调查的隐蔽性,为案件调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要想高质量地完成问题线索初核,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握以下三项原则。
拟定初核方案必须紧扣问题线索要点
问题线索初核的第一步是拟定初核方案,方案制定前,一定要对反映的问题线索(举报信等相关材料)全面通读,了然于心,对反映的每个问题都要拿出方案并进行核查,不能遗漏。举报人的素质各有不同,在实践中,有的举报信一句话可能反映了多个问题,也有一封举报信翻来覆去仅说了一个问题,这就需要核查人员认真细致地对举报信的内容进行归纳,分类,然后对照拟定初核方案。在这个过程中,调查人员一定要避免主观倾向,不要以自己的想当然来对举报内容进行归纳。
线索初核过程必须对照具体规定要求
线索初核的目的是核查被举报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这就需要对违纪违规的定义必须准确全面掌握。在具体核查中,一方面要对照线索内容逐一核实具体情况,一方面也要找准对应的纪律规定要求,检验了解到的情况是否存在问题。不能只核实情况,而忽视了相关纪律规定要求;也不能凭自己的想象或者好恶来度量是否违纪违规。实践中,还要注意了解掌握在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提及的,一些在容易被忽略的相关系统、相关地区制定的规定、制度、要求等,比如招投标项目、人事招聘、重大事宜的决策等,都要找出具体规定核实程序执行情况。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一些看似不合理但处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问题线索,如当时对此无规定性要求,在定性时就不能简单认定其行为违纪违规。
作出初核结论必须坚持言之有理有据
撰写初核报告是线索初核的最后一步,其重点是如实反映初核到的问题情况,还原事实,作出结论。作出初核结论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顾左右而言他,必须直抵问题核心,给出明确的是否存在问题的肯定回答。在这一环节中,关键是要依据调查阶段获取的证据,如实地呈现事实的本来面貌。初核结论必须有理有据,每一项说明都必须有事实支撑。初核报告写得好坏,一方面取决于撰写人员的文字水平,但更多取决于前期调查、取证的细致程度。调查越充分,取证越全面,撰写报告得出结论就越准确。
(作者但孝飞单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