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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要做好四个结合
2017年09月15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升为党内法规,并作出明确规定。当前,各级纪检机关在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同时,要注重结合以下四方面综合实施,以求取得最佳的政治、纪律和社会效果。

把运用“四种形态”与“两学一做”常态化结合

在“两学一做”常态化总体工作部署中,突出“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通过学习培训、专题讨论、新媒体传播等多种方式,宣传“四种形态”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持续深入开展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推动党规党纪教育进党的组织生活、进干部培训课堂,引导党员干部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视、巡察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加强反馈、整改和督办。督促被巡视、巡察单位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和整改发现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问责的问责,使每个问题都得到及时合理处置。

把运用“四种形态”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结合

运用“四种形态”,党委担负主体责任。对此,各级党委要以上率下,模范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带头“红脸出汗”,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挥表率作用。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体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制度、谈心谈话制度。把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纳入党组织履职尽责考核内容。全面推行“两谈话两报告”制度,促进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掌握干部廉洁状况,让“第一种形态”成为政治生活常态。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发现欺骗组织问题从严从重处理,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选任的参考依据。积极开展纪委监督同级党委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实施意见,引导各级党委自觉接受监督。

把运用“四种形态”与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结合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强化运用“四种形态”的责任意识,善于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履行好“一岗双责”。对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敢于批评,灵活运用谈话函询、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加强教育管理。建立运用“四种形态”记录汇报制度,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党员干部日常教育,实行痕迹化管理,作为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问题突出却不抓不管的党员领导干部严肃问责。研究制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运用“四种形态”职责任务,明确各种形态适用情形、政策界限,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把运用“四种形态”与推进改革发展事业结合

按照有利于推进各项改革发展事业的原则,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力争取得最好的政治、纪律和社会效果。对违纪违规干部的处理,要综合考虑“政治纪律、违纪事实和性质、配合组织审查及认错悔错态度、挽回经济损失和退缴违纪所得、违纪行为本质特点和教育警示作用、被审查人所在地区部门政治生态整体情况、违纪行为时间节点、被审查人自身状况、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被审查人一贯表现、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适当定性量纪。认真落实容错纠错办法,对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正确运用相应形态,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加强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推行“一案一教育”制度,给受处分党员干部改正错误机会,让其他干部受到教育警示,使监督管理制度得到完善,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查防一体、预防为本。

(作者吕义斌系湖北省襄阳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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