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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谈话函询的几点思考
2017年09月13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四章分四条集中对谈话函询进行了规定,为谈话函询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执行依据和相关程序规则,对保障谈话函询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具有重要意义。对照学习《工作规则》,结合实际,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谈话与函询的适用区分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的相关规定,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其中一类,在适用情形方面并未对谈话与函询作进一步区分。《工作规则》第十九条、二十条分别对谈话、函询作了程序性规定,也未对两者的适用情形予以区分。

因此,很多纪检干部对问题线索是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在实践中觉得不好把握。对此,必须对二者的适用情形做出正确的区分。

从谈话与函询的实施来看,两者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实施要求不同。谈话风险高于函询,谈话前除应拟订实施方案外,还应当拟订相关工作预案,保障谈话顺利进行;函询则认为一般不需要拟订相关工作预案。二是说明方式不同。谈话是被反映人当面向谈话人进行说明,函询则是由被反映人向函询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可见,谈话较于函询要更慎重。

根据规定,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有两类:一类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另一类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在搞清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分类的基础上,具体是谈话还是函询,建议可以结合以下五个方面作综合考虑。

反映问题性质。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

内容笼统的程度。建议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被反映人情况。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反映线索数量。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

当地政治生态。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作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谈话函询的程序

根据规定,谈话函询程序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报批方案、组织实施、报批情况和处置意见、办结存档。

报批方案。拟对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或函询方式处置后,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根据规定,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于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笔者认为,谈话需要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函询一般情况下则不需要。

组织实施。一是谈话的实施。《工作规则》规定,谈话主体有三类: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时,可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时,鉴于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受委托进行谈话,笔者认为原则上谈话记录应交由委托部门完成。二是函询的实施。函询的实施程序相对简单,即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名义给被反映人发函,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自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经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工作规则》还规定了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的两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签署意见”与“审阅签字”侧重点似有不同,“签署意见”应隐含具体意见的要求,“审阅签字”只是形式上的要求。为促进函询工作的规范化,建议地方纪委可结合自身实际对函询工作作进一步规范,制作函询的相关文书格式供当地参照执行。

报告处理。谈话结束或收到被函询人书面说明后,30日内需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批。《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类处理方式:一是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对于第一类处理方式,根据日前中央纪委的有关通知要求,应将函询了结的结果发函向被函询人予以反馈,此应视为了结后澄清的一种方式。对于第二种处理方式,在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后,应在报告相关情况的同时,对问题线索报批了结。对于第三种处理方式,结合谈话函询适用的情况,再次谈话函询还是进行初步核实,可根据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况、谈话函询情况、被反映人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办结存档。一是时限的计算。谈话结束或收到被函询人书面说明后,承办部门应在30日内办结。承办部门的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即应视为办结。其中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谈话提醒等的时间应计入其中,以领导批准线索了结意见的时间为宜;采取再次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方式处理,再次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而是根据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的规定重新开始计算。二是办结后的存档。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根据目前通常做法,个人廉政档案由承办部门管理。根据《工作规则》第十七条及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线索处置后应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即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从保管的专业性、规范性来看,建议谈话函询材料的原件整理归档,由档案部门管理,同时留复印件存个人廉政档案,由承办部门管理。

谈话函询的效果

为避免谈话函询走形式,单纯成为消化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对谈话函询绝不能“一谈即了”、“一函即了”,必须严格执行《工作规则》,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式处理,真正发挥谈话函询“红脸出汗”作用。目前,纪检机关正在探索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如将年度谈话函询情况向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就函询反映问题向班子其他成员作情况说明,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需作深刻检讨。

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谈话函询的核查力度,可借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查办法,确定一定核查比例,轮流抽查。对经查证未作如实说明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发挥谈话函询的震慑作用。

(作者黄娟单位: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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