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承担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那么,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由谁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以上两条规定显示: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应向上一级纪委报告。
在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后,本级纪委是否有权处置这些问题线索
答案是肯定的。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条规定表明本级纪委可以受理并初核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果要立案则需同级党委批准。
《工作规则》落实党章要求,第六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各级纪委可以受理并审查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但涉及同级党委的违纪问题只能由上一级纪委受理、审查。
有关同级党委委员问题线索的受理与初核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可以受理和初步核实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同时,《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根据党的干部管辖权限,各级纪委是可以受理并初核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线索,但涉及常务委员时,应由上一级纪委受理、初核。
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这意味着,如果立案对象是常务委员及与其同职级的党委委员,应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其他党委委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对比《工作规则》第六条和《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我们可以看到:《工作规则》规定中央纪委受理和审查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地方各级纪委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事实上包含了下一级党委常务委员,与《工作条例》的规定总体上是一致的。
(李伟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