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级纪检机关要以强烈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办事,带好队伍、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让《工作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编者
《工作规则》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和工作规范,案件审理工作,作为对监督执纪工作审核把关的最后关口,必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自我监督,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保障《工作规则》力量充分释放。
准确把握《工作规则》新要求新内容
通过对比《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可以明显看出《工作规则》对审理工作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
强调细化程序要求,将案件质量视为审理工作的核心价值和生命线。《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将“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规定为案件检查工作总原则,《工作规则》则将该方针明确为对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工作规则》进一步细化了审理工作程序要求,比如,明确规定审理组应当由2人以上组成;坚持集体审议和民主讨论制度;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强调党内审查特色,对审理报告的撰写、审议、征求意见等提出明确要求。《工作规则》要求,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注重保护党员申诉权利,重视申诉复查工作。《工作规则》明确了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受理、办理申诉复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及时限。比如:《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不服从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发挥关口作用,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
认真贯彻《工作规则》,就要狠抓落实,让好的制度在审理工作实践中充分释放力量。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突出执纪审理工作政治性。《工作规则》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做好执纪审理工作,就必须进一步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将具体个案的审核处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中把握。进一步加强对违反政治纪律的审核力度,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审核力度,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坚守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
发挥关口作用,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注重与纪检监察室的个案沟通和类案沟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提前介入审核工作,对与纪检监察室就违纪行为的认定和证据标准有分歧的问题,加强共同研究,确保案件质量;根据工作需要,对一段时间发现的纪律审查共性问题,不定期与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进行研讨,共同研究、推动问题解决。
发挥纪律审查工作最后关口的特殊职能作用,实现审理部门对纪律审查工作的推动作用。对证据到位,但纪检监察室尚未作为问题认定的,及时提出并在审理报告中予以认定;对提前介入阶段审理人员发现但纪检监察室未进行深入核查的,及时提出补证建议;对纪检监察室要求认定但证据不足的,坚决要求补充证据,证据不到位绝不迁就认定。
注重案件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按照“二十四字”办案方针,注重在定性上用纪律反复对照衡量,把好程序关、实体关、后期各类文书制作关,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突出执纪特色,进一步改进审理文书制作。改变传统审理文书的撰写模式,按照中央纪委对审理文书的新要求,使审理文书进一步向“纪言纪语”转变,既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又体现党规党纪特色,紧紧围绕 “六项纪律”,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更加突出出来,用纪律语言表述评价违纪行为,重塑体现纪律特色的话语体系。对于被审查人既有违纪行为又涉嫌违法的,将其违纪问题置于违法问题之前表述;对既有违反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将其违反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置于其他违纪行为之前表述。在叙述违纪事实时,不仅围绕违纪事实构成进行表述,而且聚焦党纪党规,更加突出表述违犯党纪的情形和后果。在定性及处理意见部分,对行为人违犯党纪的情形和后果进行概括提炼,增加对违犯党纪党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突出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
精准运用 “四种形态”,确保执纪审查取得实效。要强化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解和运用,将“四种形态”内在要求贯穿到执纪审理工作全过程,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积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要求,探索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
(彭博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