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指出,“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中,谈话函询作为“第一种形态”的有效手段和线索处置四种方式之一,尤为重要。对此,各级纪检机关要时刻按照《工作规则》要求,确保在日常工作中熟练并精准运用。
厘清概念 明确范围
在线索处置过程中,承办部门要对问题线索进行严格的筛选、甄别、研判和分析,再按照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必须以集体研判的方式辨别哪些问题线索可以实施谈话函询,避免造成可以初核的问题线索被人为调整为谈话函询处理。谈话函询仅是单个线索处置的处置方式之一,对于多条多项反映同一人的问题线索,并不是对所有线索合并后简单实施,而是要根据研判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哪些可以实施谈话函询,对有初核价值的问题线索,则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初核,避免将初核线索无意间泄露给被谈话函询对象。
确定人员 充分准备
一般谈话函询工作人员应由监督执纪人员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担任。若函询对象为下级党委(党组)负责人,监督执纪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规则》要求,得到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再实施谈话函询工作。在确定进行谈话函询后,承办人要认真制定谈话函询方案和工作预案,事先了解被谈话函询对象相关信息,选好谈话场所,并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
严控程序 用好手段
在确定实施谈话函询后,承办人要严格按照既定方案稳步推进实施。谈话过程要严格审批流程,做到全程录音录像、实时掌握被谈话人身体状况、情绪波动等信息。谈话后,承办人要做好被谈话人员的交接手续。函询实施期间,承办人要督促被函询对象及时上交说明材料,不得超过规定时限。同时,对谈话函询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有价值可进行初核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转化,走报批流程。在谈话函询过程中,监督执纪人员要做到心中有底,能够基本判断被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说明材料或言词陈述是否真实客观,为下一步的工作指明方向。
做好归档 跟进监督
在谈话函询过程中,承办人要灵活掌握并运用谈话和函询两种方法。对情节较为简单的问题线索,选择谈话方式进行了解;对较为复杂的问题线索,采用函询方式,但两者均需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其中,通过函询方式了解的问题线索,承办人在收到说明材料时,要先查核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是否已签字背书,被函询对象是否严格对照所列问题作出说明。若被函询对象未按照要求说明,可再次函询或以谈话方式进行,直至被函询对象全面、详细、清楚地说明相关问题。
谈话函询结束后,承办部门要及时做好材料收集,并将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此外,承办人要牢记谈话函询不是问题的终结,要做好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避免“一谈了之”。在谈话函询中,可对一些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的问题线索暂予了结,一旦将来有新的证据出现,监督执纪人员就应“激活”原先问题线索,重启线索研判、处置环节。
(王国柱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纪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