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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问题线索处置之“了结”
2017年08月04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问题线索是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基础。明确问题线索处置标准,是确保每条线索都有归口和落实,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的内在要求。

关于纪检机关问题线索处置的分类和标准,近几年先后经历了几次调整和完善。虽经几次变化,但始终都有“了结”这一分类和标准。“了结”一词,无论在线索处置阶段,还是在初步核实阶段,我们都会经常遇到,但语境不同,涵义也不同。

实践中,经常可以在纪检机关审查办案工作总结中看到“收到问题线索多少件,了结多少件”的表述。另外,在各地巡视工作通报中,也经常见到这样的表述“省委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多少件,已处理多少件。其中,谈话函询多少件、初核多少件、暂存多少件、了结多少件”。在此语境中,“了结”作为一种线索处置方式,从理论上讲,问题线索件数=谈话函询件数+初核件数+暂存件数+了结件数。但实践中,后者四类处置方式之和,往往远远大于线索总数。究其原因,缘于统计时把谈话函询、初核阶段“了结”的问题数量,累加到了一块。

要准确把握“了结”的涵义,必须系统全面地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的框架和内容。

《工作规则》第三章“线索处置”章节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第四章“谈话函询”章节第二十一条规定“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第五章“初步核实”章节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尽管这三条都有“予以了结”这个词,不管在线索处置还是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阶段,从字面上解释都是完毕、结束的意思,但其意思截然不同:

一是监督执纪先后顺序不同。

先有线索处置,而后才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此时线索处置中“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与“予以了结”是并列关系,都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中的“予以了结”是这两项工作中的处置建议之一,所以线索处置中的“予以了结”在先。

二是处置方式使用的情况不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这就说明承办部门受理问题线索后,不是每个问题线索都要进行初步核实,在仔细甄别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中“予以了结”方式进行线索处置。

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初步核实后“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承办部门在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后,在综合分析初核情况的基础上,若问题线索所反映的问题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又或被反映人员不属于党员或监察对象时,承办部门可以在初步核实报告处理意见中写明“予以了结”,也就是《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综上可知,在日常巡视工作通报稿中,“了结”二字应为线索处置中的“予以了结”,而不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中的“予以了结”。(王群牛 作者单位: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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