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原总经理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70万元,近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文某某为中标承揽冷水滩区河西沥青路面改造代建制工程,并希望在今后的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得到尹某某的关照,以及为感谢尹某某在自己欠交土地响应金300万元的情况下虚开了已交齐土地响应金3800万元的票据,在尹某某办公室送给尹某某现金20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文某某为感谢尹某某对河西沥青路面改造工程的支持、同意匹配冷水滩河东地区247余亩土地,以及感谢尹某某在未经过招投标的情况下将零陵路和凤凰路的人行道及管网改造工程作为河西沥青路面改造工程的附属工程给自己承包,在尹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万元。2013年2月左右的一天,文某某为感谢尹某某同意将市体育局大院和育才路的沥青路面改造工程作为河西沥青路面改造工程的应急工程给自己承包,并希望尹某某尽快安排河西沥青路面改造工程匹配土地挂牌出让,以及感谢尹某某在2012年年底时拨付了工程款1000万元,在尹某某办公室送给尹某某现金20万元。2014年元宵节后的一天,文某某为感谢尹某某对自己承包河西沥青路面改造工程的支持和帮助,以及在缷任市城建投公司总经理的情况下还签字同意拨付给自己1100万元的土地溢价分成款,在冷水滩电信小区找到尹某某及尹妻王某,将飞天茅台酒2瓶和现金2万元放在王某车尾箱内。
被告人尹某某收受的钱财还有:两次收受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现金共4万元;三次收受永州市深达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某现金共3万元;收受长沙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分院院长黄某某1万元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据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