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岂成口中肉
——村官非法买卖土地案例剖析
随着近几年宁远县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工商民用业对用地的需求量增多,而该县又属人口大县,土地交易市场活跃,因此非法买卖土地成了一些人眼中的香馍馍。2010年至2011年,宁远县纪委监察局查处了冷水镇十里铺村原村支书周养成等人非法买卖土地窝案,周养成被开除党籍。在这些村官眼中,土地成了自己重要的敛财工具,然土地买卖岂能随便成为他们的“口中肉”,基层村官又焉能以身违法。深刻剖析案件的全过程,所得的教育与启示是值得深刻反思的。
一、背景资料
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3月30日,宁远县纪委、监察局通过大量的调查走访和取证工作,发现从2006年开始,宁远县十里铺村原支书周养成与黄文富(时任村主任,2010年11月因车祸死亡)、唐玲志(时任村计生专干)等人以合伙在本村非法购地的方式,先将土地囤积再伺机出卖(或出租)谋求暴利,大肆敛财。2006年周等人合伙以3.6万元的成本非法购买了本村余某手中的村级集体承包土地400平方米,后来周等人于2009年12月将该宗地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本村黄某,从中非法获利1.2万元。
2007年11月,周养成、黄文富、唐玲志等三人又合伙到本村6组用所谓“招商引资”等虚假名义,从村民手中以每亩1100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购买了25.13亩村级集体承包土地,周等人先将土地囤积,2009年下半年,周等人以10年租期、每年租金2.8万元的价格将此宗土地出租给张某办水泥管厂,并接受张某先行付给的三年租金8.4万元人民币,周、黄、唐三人又将此租金进行了平分。
周养成、黄文富、唐玲志等三人用非法购买的土地以转手出卖或出租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的案件共3起,在周等人非法买卖土地谋利的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介绍他人在本村非法购地,然后三人又以中介截留的形式侵占土地款2.19万元。
二、案发原因
1、利益诱惑的驱使和顽固。冷水镇十里铺村紧靠宁远县城,所处宁远县十里铺工业园开发区旁,是宁远县城的东大门,与永连公路和宁嘉公路相通,交通发达,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是名副其实的“黄金”码头,这在周养成与唐玲志等人的眼里是一块难得的“肥肉”。办案人员发现,虚荣与贪婪是周养成等人共同的本性。周养成曾对办案人员说:“看见别人发财了,自己那颗不安分的心又开始蠢蠢欲动,受外部花绿世界的诱惑,自己也想利用手中的权力好好‘享受’下这改革的成果。”看土地这块“肥肉”赚钱容易、利润高,于是他与黄文富、唐玲志等人一拍即合,在村干部这件光鲜外衣的伪装下,悄悄地打起了土地的主意。唐玲志对办案人员说:“想到别人穿金戴银,自己买卖点地赚点钱又算得了什么,所以当时就合伙一起干了”。就这样,他们把灵魂出卖给金钱,把党纪国法扔在了一边。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涉案人之间很容易产生“在同一条船上,有难同当,有福同享”的心理,周养成等人非法买卖土地窝案就是从开始的心照不宣,“你不揭发我,我也不检举你”,最后在利益的驱使下发展到共同参与、死抱成团。
2、法制意识的淡薄和缺失。一方面民主意识淡薄。在村干部履职当中,大部分事都是靠凭经验、摸脑袋、拍胸口,几个干部说了算,村“两委”形同虚设,而很多村民也认为村里的事村干部说了算就行了,自己也管不着。另一方面法制意识淡薄。因为涉地案件专业性和领域性较强,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被调查人还是普通群众,对涉地法律常识了解甚少,有些村民认为“买卖土地只要两厢情愿签字给钱就算数”,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毫不知情。甚至一些基层干部对相关规定也把握不够,定性不准。
3、监督职能的缺位和弱化。周养成等三名村干部从2006年开始合伙非法买卖土地,到2010年底才浮出水面,暴露出管理和监督职能的缺位。一是职能监督不到位。国土部门对土地的监管不到位,平时只履行了办事职能,而忽视了日常监管职能。尤其是涉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土地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使违纪人员的侥幸心理增强。二是财务监管不严格。乡镇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监管不严格,从周养成等人涉地违纪案来看,该村的村级财务和村级管理十分混乱,这种现状为其浑水摸鱼中饱私囊提供条件打开了口子。三是群众监督不畅通。民主监督对象是村支“两委”,而村两委的干部在群众眼中要么是本村有比较大的势力或宗族网络的强人,要么是有背景关系网较强或财力雄厚的能人,普通村民得罪不起,在该案中,周等人为达到非法购地的目的,曾经对村民连哄带骗打着“招商引资”的幡子,有些村民是真正受到蒙骗,而有些村民却敢怒不敢言。
三、教育启示
周养成等村官在上任之初是为村里的各项工作和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的,但最终在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丧失了自我,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留下深刻教育与启示。
1、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宗旨和法纪教育迫在眉睫。“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当前,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和法纪意识,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需求,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和法纪教育势在必行。要不断提高村官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使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权力观和人生观,让党务、村务、财务“三务”公开 ,真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2、农村基层财务和民主法规制度亟待完善。一方面要进一步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级财务制度》等法规制度,完善和夯实“一代理二公开三监督”体系,健全和规范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制度,全面公开村级财务、政务内容,从监督员队伍、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审计三个层面来强化责任和落实各项法规和措施。另一方面要把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列入各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营造有利于农民群众依法直接有序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良好舆论环境,切实保障农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待强化。要坚持预防与惩处相结合,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力度,保证对村干部的有效监督。对村官的监督,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老虎”“苍蝇”两者都要打,两手都要硬。不要以为村官官“小”,掀不了大浪,从而对村官群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容易造成麻痹忽视,对其监督力量也容易削弱。如若基层执政基础不牢靠,必将影响上层建筑和党的的形象,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无论大小,都要坚决查处,决不手软。通过查办和惩处那些敢于越“轨”触“电”者,教育广大基层干部遵纪守法,使权力真正在国家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运行,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