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依纪依法先免职。
1、盖公章收取老百姓钱物的;
2、为群众办事收受钱物或要求群众请吃请喝的;
3、违反规定操办红白喜事借机敛财的;
4、公款私用的;
5、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
6、办理危房改造、低保、五保供养等救济救助事项收受手续费、资料费等费用的;
7、贪污、套取、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
8、非法处置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
9、涉黑涉恶欺侮、殴打群众的;
10、买卖集体土地或侵占他人宅基地、耕地、山林的。
欢迎广大群众如实举报。对捏造事实造谣诬告的,严肃处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对损害群众利益的村(社区)干部,要依纪依法及时处理到位。
中共宁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宁远县监察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