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宁单位:
2015年4月28日,省纪委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办发[2015]2号),就进一步推动《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再次重申了各项纪律要求。现结合《宁远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宁纪发[2014]19号),就严格贯彻执行《规定》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扎实组织《规定》的学习和教育活动,扩大《规定》的知晓度,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加全面掌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落实《规定》,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等奢侈浪费之风。
二、严格落实报告制度
1、各级各部门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不准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不准为同一事项在同城或异地分次或多次操办;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对于未能拒绝或退回的礼金及贵重礼品要及时上交本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或县纪委廉政账户。
2、各级各部门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严格落实《规定》第六条要求如实进行报告: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或去世,无论是否由本人操办,都必须向本人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3、操办婚礼的,事前10个工作日填报《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附件一),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二),操办丧事的,事后10个工作日内按附件二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4、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向县纪委报告的同时向市纪委报告;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县纪委报告;一般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向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5、各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收到婚丧事宜报告后要及时审核登记,建立工作台账。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县纪委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典型案件予以通报公开曝光。对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县纪委举报电话:07467235057,县委作风办举报电话:07467326517。
中共宁远县纪委
宁远县监察局
201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