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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年06月05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意见,经县纪委、县政府办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宁远县纪委
                             宁远县监察局
                                2015年5月10日 

 

 

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进一步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6号)和中共永州市纪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永纪办发[2015]4号)精神,切实践行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努力形成一套有效预防腐败的制度。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的要求,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认真查找和防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促进宁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评估主体

    成立宁远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由县监察局局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调研室分管领导、县纪委相关室主任为成员,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党风廉政室。组建县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库,从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行政相对人及其他相关行业(领域)聘请专家组成。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协调县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库成员,具体督促指导检查全县各级各部门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具体负责本级拟定、起草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重点

    (一)评估对象。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涉及廉政建设和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资金使用权等评估重点范围的,经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审核认为需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全县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评估重点。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资金使用权等权力相对集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制度存在缺陷以及与人财物管理使用改革措施直接相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评估内容

    (一)在反腐倡廉总体要求方面,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规定;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在规范权力方面,权力结构及配置是否科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完备;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权行使空间和幅度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权力救济渠道是否完备。

    (三)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是否存在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以谋取地方或部门利益,造成地方或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情形。

    (四)在程序规范方面,相关办事程序设计是否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权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和听证,涉及多个部门的是否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

    (五)在责任惩戒方面,廉政纪律要求是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责任主体是否明确,责任类型是否明晰,惩戒情形是否适当,惩戒方式是否规范、完整。

    五、评估方式及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需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单位代拟并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代拟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进行廉洁性审查和评估,并填写《宁远县制度廉洁性评估表》(见附件)报送县政府办。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不直接评估审核代似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廉洁性。

    (二)各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县直机关和中央、省、市驻宁单位起草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按本意见明确的评估内容进行廉洁性审查和评估,填写《宁远县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不需要向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备案。暂未设置纪检监察组织,又须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由发文单位负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分管领导组织单位业务和法规科室,按本意见明确的评估内容进行廉洁性审查和评估,填写《宁远县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不需要向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备案。

    (三)异议处理。各纪检监察组织在进行廉洁性评估的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无法把握的,提交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进行审议,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从专家库中选取有关专家,召开会议进行评估审议。对纪检监察组织提出的评估意见,代拟或起草单位应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体现在评估表中。

    (四)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正式发文后,起草或代拟单位应在发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纪委党风廉政室)报送一份正式文件,并自行做好《宁远县制度廉洁性评估表》的存档备查工作。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协调指导小组将加大工作抽查力度,对审查和评估工作不力的,县纪委、县监察局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未经廉洁评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审议和办理“三统一”。对不按规定进行廉洁性评估的,或者不采纳廉洁性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此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宁远县纪委
                    宁远县监察局
                    201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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