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吴起军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被告人吴起军所获赃款人民币297.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起军在担任永州市农开办党组书记、主任期间,负有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申报、实施、财产补助资金使用以及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使用的职权。被告人吴起军徇私舞弊,故意不认真履行和任意放弃职责、越超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使不符合申报和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考察、立项和验收,违反规定让监理公司返回监理费,致使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损失人民币919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县区农业开发办公室、企业申报项目、拨付资金以及为彭某某、黄某某承包全市土地治理项目的监理工程方面谋取利益,收取相关县区农开办、企业及彭某某、黄某某钱财共计226.845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从湖南省农开办争取下来以及永州市农开办拨付到县区农开办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108.76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老家的私宅建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起军故意不履行和任意放弃职责,假公济私,通过打招呼,收受别人财物等方式致使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损失人民币91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226.8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家财政资金108.7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起军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起军在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