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年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全县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部署,通过检查考核,推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更加自觉地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一项基本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加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宁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二、检查考核的对象
1、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宁的中央、省、市驻宁单位。
2、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
三、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1、党委(组)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的情况;2、政府各部门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的情况;3、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4、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5、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发挥作用的情况;6、纪检监察组织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开展各项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情况;7、实施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1、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情况;2、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情况;3、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的情况;4、强化对权利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利规范行使的情况;5、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6、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情况;7、加大惩治力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的情况;8、纪检监察组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情况。
四、检查考核的方式步骤
检查考核的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年度集中考核。具体见附件一:《宁远县2014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评分细则》。
(一)日常检查。县纪委、县监察局各相关业务室按照确定的检查考核内容和标准,通过查阅台账,汇总平时检查的有关情况,召开室务会集体评议等方式,分别对各乡镇(街道)所对口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县直各单位发挥牵头或协办作用情况,按100分的基准分评出分数,汇总后按比例计入总分。
(二)年度集中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个别谈话、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以及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行集中考核。
五、检查考核对象
乡镇(街道)、县直以及党组织在宁的中央、省、市驻宁单位共137个,分五类组织检查考核。第一类:党群及综合协调部门类27个;第二类:司法、执法机关(部门)类31个;第三类:经济管理部门(单位)类35个;第四类:公共服务部门(单位)类25个;第五类:乡镇(街道)类19个。具体见附件二:《宁远县2014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对象》。
六、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
检查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纪委、县监察局受县委委托负责检查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七、检查考核结果的确定
(一)对检查考核的结果进行量化计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日常检查和年度集中考核二个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日常检查占40%,年度集中考核占60%。
(二)根据检查考核综合评分,将被检查考核单位评定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依据被检查考核单位的综合得分,提名3个乡镇(街道)、7个县直单位为先进单位,经县纪委常委会审核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检查考核综合得分排该类最后二名(且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检查考核综合得分未达到60分,评为不合格单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选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资格;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2、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当年度被立案查处,被查处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任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期间);3、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引发重大事件或出现重大事故的;4、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5、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因违纪违规被立案查处的。
(四)被检查考核单位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纪委、县监察局提出申请。县纪委、县监察局依申请作出答复。
七、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被评为先进的单位,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对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取消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县纪委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直接定为不合格单位。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单位,建议县委对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考核分值按比例折算后计入年终绩效考核分,考核结果送组织部门备案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列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按照“谁考核、谁反馈”的原则,对日常检查和年度集中检查考核的情况由各业务室和考核组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当面反馈,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对日常检查的情况,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相关业务室进行反馈。
本考核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