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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十不准”的规定
2015年06月05日  

中共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监察厅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十不准”的规定
(2007年4月18日) 


    为加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作风建设,树立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干部的良好形象,保证反腐倡廉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党的纪律条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耍特权、盛气凌人。

    二、不准越权表态和处理执纪执法事项。

    三、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四、不准借调外单位设备、物资供个人私用。

    五、不准用违纪违法手段对待被调查对象。

    六、不准泄露案情和其他工作机密。

    七、不准对职责之内的事项推诿或拖延不办。

    八、不准利用职权违规替人办事。

    九、不准在执行公务时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

    十、不准在工作日中餐饮酒。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由省纪委监督检查室监督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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